《關于印發通州區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職責的通知》政策解讀
一、編制背景及依據
近年來我區事故調查工作穩定有序開展,因機構改革,以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(2021修訂版)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493號)《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》(農業部令2012年第9號)《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563號)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(試行)的通知》(蘇政辦發〔2022〕48號)等國家、省、市最新要求,結合我區實際情況,我制定了《通州區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職責》進行了修訂完善。
二、征求意見情況
我局于2023年6月6日向紀委監委、檢察院、發改委、公安局、司法局、財政局、住建局、交運局、水利局、農業農村局、審計局、市場監管局、消防救援大隊等28個部門和單位及鎮(街道)人民政府(辦事處)書面征求意見和建議,未提出修改意見。
三、通知主要內容
1.根據機構改革后的機構職責,明確“事故調查組由區應急管理局牽頭,有關人民政府、區公安局、區總工會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派人組成,并應當邀請區紀委監委、區檢察院派人參加”。
2.根據區應急管理局、區紀委監委職責,調查組組長由區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擔任,區紀委監委依法派員擔任事故調查組副組長,負責責任追究組工作。
3.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,將水上漁業船舶、農業機械事故、非生產安全事故的消防火災事故等調查處理,明確為“按照有關法律、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”。